重庆工商大学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重庆工商大学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工商大学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在研究中心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工商大学企业管理研究中心是参与研究中心科研领导管理工作的学术管理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选题、成果评审。
(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有:负责中心课题的立项;拟定招标课题,审议和确定中标课题;负责组织中心的学术交流和课题的中间评议活动;负责组织中心研究成果的评审和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工作;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中心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聘任。另设若干副秘书长以协助工作。主任委员负责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中心学术委员会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规模13~15人,单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均需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科研经历和相当的学术成就,在专业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有一定的科研组织能力。
第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八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九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十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中心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中心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