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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组织 解决电子商务监管难题

2017年06月12日 15:18  点击:[]

【言为心声】

  应当建立国家级的电子商务委员会,着力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问题。

  乔新生

  

  国家邮政局2017年6月1日发布《关于近期快递服务消费的提示》,明确指出“受今日菜鸟网络与顺丰速运关闭互通数据接口影响,导致少量快件信息查询不畅”。“国家邮政局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与当事双方高层进行沟通,强调要讲政治,顾大局,寻求解决问题的最大公约数,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决不能因企业间的纠纷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和负面效应”。这是国家邮政局履行行业监督职责,妥善化解经营者之间纠纷的具体步骤。

  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这场纠纷,涉及的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邮政局管辖的范围。不仅涉及到我国互联网络数据交换问题,也涉及到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的问题,因此,国家邮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恐怕很难解决类似的问题。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公司的这场纠纷,表面上看,属于物流行业的纠纷,但是,其中最敏感的问题则是数据经营问题,在我国行业主管职责分工中,国家邮政局显然不可能对数据经营产业实施行业管理,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必须从传统物流管理思路中跳出来,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

  数据产业是互联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衍生出来的新产业。数据产业的特点就在于,将互联网络浩如烟海的数据进行归纳整理,并且形成特殊的数据财产。企业在经营数据财产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问题。如果在数据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损害国家安全,那么,数据经营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已经颁布了《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信息监管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可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显然不是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在处理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纠纷的时候,只能采取协调的手段而不能采取法律的手段。国家邮政局可以发出行政指导性文件,但是,国家邮政局要想从根本上处理类似的法律纠纷则会捉襟见肘。

  笔者的建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未雨绸缪,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公司发生矛盾的核心焦点,应当针对我国数据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首先,应当建立国家级的电子商务委员会,着力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问题。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衍生出许多新的产业。数据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会产生许多矛盾。电子商务委员会作为跨领域协调机构,不仅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同时还要协调我国国家网络安全、文化产业发展部门,把数据产业发展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保护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制定我国相关产业政策,促进我国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其次,电子商务委员会不仅是协调机构,同时也是综合性的执法机构。国务院可以考虑把商务主管部门、国家邮政局、国家网络监管机构和国家网络安全监管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合并在一起,作为电子商务委员会的执法机构,由《电子商务法》赋予电子商务委员会执法权。电子商务委员会对于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数据交换产生的纠纷及时地加以解决,对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及时地加以纠正,对于我国未来电子商务衍生产品和延伸服务经营中滋生的各种矛盾及时地加以调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互联网络衍生产品不断出现,互联网络延伸服务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对于我国互联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法律可以授权电子商务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可以授权电子商务委员会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互联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职能划归电子商务委员会,可以把互联网络信息监管部分职能划归电子商务委员会,可以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文化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电子商务委员会,可以把广播电视出版等领域的网络产品和网络传播职能划归电子商务委员会,从而使电子商务委员会真正成为国家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平台,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和数据产业发展的助推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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