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记者了解到,届时,港口建设费征收主体由原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总体费率下调20%。
为降低物流成本,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标准由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调整后的港口建设费免征范围将扩大,具体包括: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邮件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等。
目前,烟台各港区共设立了10个直收点和7个代收点。“十一”起,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将不得装船或离港。